你因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我大队已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你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告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李志军(身份证号码430623********6135),2024年10月21日16时06分许,驾驶牌号为湘A5Q**1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华容-常宁高速公路80km(草尾收费站)处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开具编号为4359066600024890的法律文书。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陈松林(身份证号码430122********7837),2024年10月20日15时40分许,驾驶牌号为湘A5P**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华容-常宁高速公路80km(草尾收费站出口)处时,实施驾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开具编号为4359066600024880的法律文书。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大队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请在15内到银联驻湖南任一高速交警大队处罚室或者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沅江北收费站旁
联系电话:0737-2606110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沅江大队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