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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销售不合格饮用水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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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晓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2MA46XME25M
法定代表人 李晓丽
地址 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意路小区41栋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2〕10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秋晶桶装水经销店于2021年11月16日购进了饮用纯净水(规格: 18. 9L/桶,生产日期:2021. 11. 15,生产商:平顶山市尧水坊饮品有限公司)和包装饮用水(规格:17. 5L/桶,生产日期:2021.11.13,生产商:平顶山市尧水坊饮品有限公司),尧水坊收款收据单显示纯净水18.9升/桶,共40桶,包装饮用水17.5升/桶,共40桶,两批共计80桶,购进价都是3元/桶。共计240元。销售价每桶10元,其中销售时给送水员每桶提3元送水费,共获利320元。2021年11月18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两批次饮用水检验结论均是电导率项目不符合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新华区秋晶桶装水经销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李晓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晓丽经营者的身份。 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编号:SY20210217943,生产日期:2021-11-15;报告编号:SY20210217944,生产日期:2021-11-13)和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饮用水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的饮用水80桶,购进价都是3元/桶,共计240元,销售价每桶10元,其中销售时给送水员每桶提3元送水费,共获利320元的事实 5、平顶山市尧水坊饮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尧水坊收款收据一份说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饮用水时进行了验收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基准(2021 版)》4.产品质量监管类行政处罚4. 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序号4.1.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处货值金额等值1.1倍罚款计880元,共合计12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3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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